5月14日,我院收到消息,被执行人张某某入住腾冲市某宾馆。收到消息后,我院干警立刻驱车赶往腾冲,并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控制被执行人。当日,经过9小时、往返400余公里,成功将被执行人带回瑞丽并进行司法拘留。
案情回顾: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案,2017年10月30日刘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和报告财产令,限期报告财产状况和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被执行人张某某接到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期报告财产状况,变更住址未报告法院,且电话无法联系。之后,我院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名单。
处罚: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且规避执行,经我院决定,对其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释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