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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翡翠代销中存在的风险
作者:石飞  发布时间:2018-05-31 14:31:4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院在审理各类涉及珠宝玉石类案件中,发现一些商家的交易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断出现因对交易风险判断失误而蒙受损失甚至被骗的案例。

【案情】2017年11月初,原告在瑞丽将自己所有的4条翡翠手环交由案外人代卖,后案外人告知原告,其在瑞丽又将四条手环交给被告赵某某代卖。2017年11月25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阴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阴某某手环货款(共4条)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元),还款时间2017年12月25日,如到期不还拿固定资产还。借款人:赵某某”,借款人落款处有被告赵某某签名及手印。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赵某某未归还翡翠手环,也没有支付货款。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翡翠货品销售关系,在翡翠销售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代销、赊销行为,即被告赵某某有需要购买翡翠货品的客户,即找到原告,确定底价后,将原告提供的货品带走,交给客户看,如成交,即按与原告确定的底价付款给原告,其余多出的款项归被告所有,如不能成交,被告可将翡翠货品退还原告的交易方式。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翡翠货品拿走,有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条在案佐证,且该四件翡翠货品均有明确的价格,根据翡翠行业的交易习惯,被告将该翡翠货品带走,即负有保证货品安全的责任。由于原、被告在借货过程中已经通过“借条”形式对四件翡翠货品的种类、价值进行了确定,该借条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故被告向原告所借的四件翡翠货品价值应为155000元。庭审过程中,法庭要求被告于2018年3月27日前向原告归还所借的翡翠货品,但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原告归还翡翠货品,亦未支付翡翠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按约定支付翡翠货品赔偿款1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评析】法官提示:翡翠行业中大多是口头承诺,凭借相互信任,这恰恰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通过这一案例,提醒广大翡翠珠宝从业者,进行商业行为时,谨慎评估存在的风险,不要为了实现不了的利润把本钱搭进去。借货时,尽量让借货方提供担保,特别是出借高端翡翠时;借据的内容要详细,尽量包括所借翡翠货品的特征、约定的价格、返还的期限及借货人的身份信息。货主应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及意识,若翡翠交易过程中被骗,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案,提供线索以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责任编辑:聂蕃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