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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3102执542号执行通知书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8-27 16:55:09 打印 字号: | |

瑞丽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唐辉:

你与瑞丽市翼翔航空票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瑞丽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云3102民初86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瑞丽市翼翔航空票务中心机票款7994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828.00元,公告费900.00元,执行费1140.00元。

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若主动履行义务,可将款项汇入本院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瑞丽支行 

户名:瑞丽市人民法院  账号:6232813970000031868

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责任编辑:聂蕃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