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
唐辉:
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执行瑞丽市翼翔航空票务中心与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联 系 人:黄法官
联系电话:0692-4118667
地 址:瑞丽市金泉路73号
邮 编:67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