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除委托书经公证、委托律师代理外,公民之间的代理,双方须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办理委托手续,且提交双方身份信息;系近亲属委托应提供能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法人委托公民代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信息、并提交单位推荐的证明,且委托书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法律文书原件1份(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等);
(五)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
(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二、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执行人主体适格;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属本院管辖;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
(四)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