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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法院执行风险提示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8-09-11 10:49:56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执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规定,现将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一)生效法律文书首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不能提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不属本院执行管辖,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对未履行部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五)申请执行人应积极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怠于财产调查或向人民法院报告,同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权益将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六)申请执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案外人的财产被控制或处分,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参与分配的权利,同时人民法院没有能够查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权益将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八)申请执行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怠于抗辩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权益将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二、被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一)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事由,应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人民法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三)被执行人认为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怠于行使的,同时人民法院又没有自行纠正的,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期拒不提交审计、评估、鉴定所需材料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妨害执行的,将承担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

(六)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案外人执行风险提示

(一)对执行处分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将承担争议财产被处分且执行程序结束后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的风险。

(二)案外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拒不负举证义务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案外人故意制造阻碍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聂蕃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