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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岂能儿戏,证人出庭作伪证被罚!
作者:何菲  发布时间:2018-11-07 11:15:07 打印 字号: | |

杨某某系德宏某小额信贷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系该公司员工。2015年8月,周某向杨某某借款800万元,双方达成口头借款协议后,2015年8月15日,陈某某在杨某某的安排下,从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转账800万元到周某的个人账户,杨某某与周某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杨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以陈某某的名义向瑞丽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9月29日,瑞丽法院受理了陈某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陈某某申请杨某某及其丈夫彭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陈某某与周某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关系,案涉的800万元系陈某某所有。后陈某某突然提出撤诉申请,瑞丽法院做出准予陈某某撤回起诉的裁定。

2017年11月23日,杨某某就该800万元借款向瑞丽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中,杨某某申请陈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该笔800万元的实际出借人为杨某某,陈某某系杨某某公司的员工,不具备出借800万元的能力。

瑞丽法院经审查认为,在陈某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作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杨某某、彭某某作为证人,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了对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各罚款10000元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决定,向德宏中院申请复议,经德宏中院审查后,做出维持原罚款的决定。

责任编辑:聂蕃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