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瑞丽法院涉外法庭审结了7个案件,总用时70分钟,平均每个案件用时10分钟,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这也是刑诉法修正案实施以来,瑞丽法院首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11月下旬,瑞丽法院与瑞丽检察院针对刑事速裁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了实施细则;12月中旬,瑞丽检察院对上述7个案件提起公诉,瑞丽法院审查后认为其中2个案件符合刑事速裁程序、5个案件符合简易程序,并按相关规定立案受理。
根据速裁程序要求,办案人员庭审前将部分程序性事务前置,并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庭审中,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部分案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在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进行当庭宣判。此次审理的案件每起全程庭审仅用时10分钟左右,判决后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此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是瑞丽法院在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现实下,通过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方面所做出的有益尝试和探索,从而实现“简案快判、繁案精审”。“10分钟”仅是庭审时间,正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大量工作在庭审前已完成。
【延伸阅读】
什么是刑事速裁程序?10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通过后,增加速裁程序,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审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