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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瑞丽市人民法院2020年预算公开
作者:财务室  发布时间:2020-06-17 17:37:32 打印 字号: | |

德宏州瑞丽市人民法院2020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德宏州瑞丽市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 德宏州瑞丽市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表(见附件)

一、部门财务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财力安排支出情况表

六、部门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项目支出情况表

八、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十、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一、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次下达)

十二、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情况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表

 


 

德宏州瑞丽市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瑞丽市人民法院是县级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瑞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基本职能是: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定的各种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

(5)负责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资,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6)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7)管理本院所有的经费和物资设备。

(8)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9)承办其他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人民法院共有9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分别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涉外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三)重点工作概述2020年,我们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将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紧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1.突出政治建院,切实加强思想建设

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在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要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行动十分坚决。要强化理论武装,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新要求,立足瑞丽区域实际,紧扣法院工作职能,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委各项工作部署。

2.突出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边境安全稳定,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加强建章立制,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长效,巩固扫黑除恶斗争成果。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打好服务“三大攻坚战”、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试验区、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依法审理涉众型金融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妥善化解民生案件,为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有效化解,服务和保障“放管服”改革,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切实巩固好“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效,推进执行工作经验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3.突出宗旨意识,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积极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作为人民法院工作基本导向,创新为民谋利、为民解忧工作机制,完善“两个一站式”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法院”,“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创新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和法治宣传工作,健全司法公开机制,不断拓展公开广度和深度;加强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创新新媒体宣传方式,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推动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加大装备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特别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不断改善执法办案条件。

4.突出与时俱进,切实增强工作质效

按照最高院“五五改革纲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组织体系、机构设置、管理体制、队伍建设和履职保障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细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健全内部分工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专业法官会议衔接机制,继续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多元解纷机制,妥善化解涉外涉侨纠纷;加强审判管理,切实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强化案件质量评查,严格结案标准,加强和改进送达工作;完善司法人员考评机制,加强法官履职保障,落实保障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办法。

5.突出公正廉洁,切实打造过硬队伍

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推动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向纵深发展,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思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干警政治意识、知识更新、能力培训、实践锻炼,切实推进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五个过硬”⑨的新时代法院队伍。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创新开展监督联络工作,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推动法院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瑞丽市人民法院编制2020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1个。财政全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截止2019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在职人员编制75人,其中:行政编制73人,工勤编制2人。在职实有68人,其中: 财政全供养68人。

离退休人员27人,其中:退休27人。

车辆编制8辆,实有车辆8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0年财务总收入1,835.3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830.59万元,上年结转4.74万元。

与上年对比:2020年财务总收入较2019年财务总收入1,764.36万元增加70.97万元,其中: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较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757.39万元增加73.2万元;2020年上年结转较2019年上年结转6.79万元减少2.05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院2020年收费成本补偿用于支付书记员、协警工资等支出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0年财政拨款收入1,835.3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830.59万元,上年结转4.74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830.59万元(本级财力1,620.59万元,执法办案补助43.0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167.00万元)。

与上年对比:2020年财政拨款收入较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1,764.36万元增加70.97万元,其中:2020年本年收入较2019年本年收入1,757.39万元增加73.2万元;2020年上年结转较2019年上年结转6.97万元减少2.2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院2020年收费成本补偿用于支付书记员、协警工资等支出

本年收入中,2020年本级财力较2019年本级财1,764.36万元增加70.97万元,增幅为4.02%,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院2020年收费成本补偿用于支付书记员、协警工资等支出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0年预算总支出1,835.33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620.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10.93万元,与上年对比:2020年基本支出较2019年基本支出1,386.34万元减少75.4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调整和公用经费调整;项目支出309.66万元,与上年对比2020年项目支出较2019年项目支出313.05万元减少3.39万元,减幅为1.08%,减少原因是服装经费及人民警察加班补助项目经费支出减少。

(一)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1,045.10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公用经费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96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开展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执行活动方面的支出,包含与办案业务相关的差旅费、培训费、邮电费等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213.66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开展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执行活动方面的支出;法院干警更换服装费用;法院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以及与办案业务相关的装备购置等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94.5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4.2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在职人员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52.58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23.6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干警医疗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31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干警除医疗保险、医疗补助以外的其他医疗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88.55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方面的支出。

(二)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情况

基本工资273.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3.19万元)。

津贴补贴432.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4.48万元,项目支出7.67万元)。

奖金148.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8.77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94.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4.53万元)。

职业年金缴费4.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3万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52.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2.58万元)。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23.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63万元)。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4.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7万元)。

住房公积金88.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8.55万元)。

办公费12.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11万元)。

印刷费3.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7万元,项目支出1.4万元)。

咨询费5.0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0万元)。

手续费0.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10万元)。

水费4.0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0万元)。

电费11.0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00万元)。

邮电费40.9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00万元,项目支出32.90万元)。

物业管理费60.5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50万元,项目支出60.00万元)。

差旅费68.4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00万元,项目支出55.40万元)。

维修(护)费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0万元)。

培训费14.0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14.00万元)。

公务接待费2.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3万元)。

被装购置费5.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5万元,项目支出2.39万元)。

劳务费184.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0万元,项目支出181.10万元)。

委托业务费58.6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58.60万元)。

工会经费11.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36万元)。

福利费11.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36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81万元)。

其他交通费用68.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8.97万元)。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7.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28万元,项目支出1.20万元)。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56万元)。

办公设备购置80.0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80.00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25.0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25.00万元)。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列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项目情况

无。

(二)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三)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7个,采购预算总额227.3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67.3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0万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德宏州瑞丽市人民法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48.04万元,较上年增加24.87万元,增长107.34%,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无。

(二)公务接待费

德宏州瑞丽市人民法院2020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2.23万元,较上年减少0.07万元,下降3.04%,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37次,共计接待223人次。

增减变化原因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德宏州瑞丽市人民法院2020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45.81万元,较上年增加24.94万元,增加119.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5.00万元,较上年增加25.00万元,增长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81万元,较上年减少0.06万元,下降0.29%。需购置公务用车1辆,待报废1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

增减变化原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下降是因为履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保有量较上年无变化。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2020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重点项目绩效目标,主要表现在法院事业保障项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司法职能保障制度方面。

法院事业保障项目:2020年度非税收入安排成本性支出资金规划:主要用于诉讼业务经费、执法办案业务经费、、执法办案业务装备经费等用于办案业务性支出。第一,完善人民陪审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有效服务保障司法办案,保障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率达100%。第二,加强诉讼业务及装备经费保障,确保法院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执法办案条件,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便捷司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确保公开审判率达100%,裁判文书正确率达98%,法院干警对信息化建设满意度达90%以上。第三,保障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申诉涉诉信访等各类案件的执法办案业务及装备支出,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改善执法办案条件,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便捷司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2019年电子档案录入率达100%,结案率达95%,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100%。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办案业务经费和装备经费方面。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运转,保证当年案件审判优质高效完成,保障必备业务装备及法院审判业务顺利开展,确保本年采购计划完成率达100%,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密切关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呈现出的多样化特点,创新司法为民措施,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提高家事审判工作水平,保障电子卷宗制作率达100%;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全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100%在审限内结案,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职能保障支出项目:2020年度司法职能保障资金规划主要在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司法业务经费、司法装备经费、服装经费、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等方面,推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其职能定位,最大程度发挥审判团队协同优势。一方面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关于着装范围的规定,加强服装及标志的生产、供应,保证服装及标志质量,监督保障服装质量达标率达99%,干警对服装的满意度达90%以上,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保证人民法院统一着装,维护国家的法治尊严;一方面严格控制对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及装备的管理,将司法业务经费及装备经费用到实处,推进我院司法业务有效开展,提升我院办案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量,做好审判大楼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服务,保障法院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人员办案业务积极性;一方面确保法警人员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法警队伍履职能力,切实担负起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艰巨使命;一方面规范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完善聘用制书记员公开招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人民法院业务费。人民法院业务费包括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4.三公经费。“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6.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7.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财政收支政策,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中期财政规划中的第一年规划,主要是约束第一年的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主要是引领后两年的年度预算,第一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将对原后两年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将第四年度的规划增补进来,形成新一轮的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推行中期财政规划,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利于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强化财政规划约束;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8.专项资金管理改革。针对由市级财力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资金,按照资金使用主体分为市级部门专项资金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本级的部门专项一般不超过四个,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设立一项。每项专项资金只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立期限原则上l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不得重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程序需经过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三个程序,凡不履行设立程序的,一律不予设立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建立专项资金的退出机制,到期的自动退出,需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履行设立程序,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评估,分类进行调整、归并、退出。由市财政局建立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的必要依据。规定专项资金必须“先定办法,后分配资金”,建立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等方法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

9.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10.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11.转移支付。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12.一般性转移支付。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2009年以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2009年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修订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13.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14.财政存量资金。是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是: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四是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

15.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以及其他费用。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德宏州瑞丽市人民法院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602.93万元具体项目细化如下:办公费12.11万元、印刷费3.07万元、咨询费5.00万元、 手续费0.10万元、水费4.00万元、电费11.00万元、邮电费40.90万元、物业管理费60.50万元、差旅费68.40万元、维修(护)费3.60万元、培训费14.00元、公务接待费2.23万元、被装购置费5.34万元、劳务费184.10万元、委托业务费58.60万元、工会经费11.36万元、福利费11.3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8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68.97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7.48万元。

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与上年机关运行经费374.96万元相比增加228.57万元,主要原因分析:2020年物业管理费及劳务费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鉴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需在完成2020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相关数据,因此,将在公开2020年度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


   附件:德宏州瑞丽市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表

https://file.chinacourt.org/f.php?id=43705e13b92f765e&class=en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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