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在高某某百货店购买麻辣小龙虾口味食品玉米片,后原告发现该产品已过保质期。原告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遂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双方释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提醒杂货店在销售时需时刻关注食品过期并及时更换。经法官主持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原告董某经济补偿金1000元,当庭履行完毕,并当庭表示在今后经营过程中,会更加小心谨慎防止出现销售过期食品。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