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以案释法】买卖!抓!罚!
作者:聂蕃稳  发布时间:2020-07-30 15:56: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瑞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和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俩被告人均获刑获罚。

案件一:

2019年8月6日,瑞丽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农贸市场巡逻时,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摊位上查获其正在出售的210只红瘰疣螈制品。红瘰疣螈俗称娃娃蛇,在云南西部地区分布较广,其除去内脏的干制品称“蛤蚧”,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经瑞丽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二

被告人漆某从他处购买了3只活体猴在家中饲养,2019年7月17日被查获,经鉴定该猴属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保护动物。

经瑞丽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漆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法官在此提醒,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