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国境管理犯罪案件,17名被告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从中国畹町通过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组织被告人林某某等11人结伙非法出境。
2020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等17人结伙从缅甸通过便道非法进入中国,后一起乘车从瑞丽出发,在瑞丽至芒市途中被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等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等15人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17名被告人不上诉,该案审理完结,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瑞丽地处边境地区,国境线长,非法偷越国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自觉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