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云3102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云3102破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4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电子邮件申报:将债权申报材料发送至管理人邮箱ruiliwanglr@lawlingyun.com;2.邮寄申报:将债权申报材料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229号凌云大厦17层,邮编:650032,联系人:瑞丽湾旅游公司管理人,联系电话:18082790120、18087733720;3.现场申报:地点:瑞丽市弄莫路153号潮都国际小区D栋121号商铺,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联系人:杨律师,联系电话:18088166470;管理人微信公众号:rlwlyglr)。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召开,具体参会方式根据疫情防控情势确定(线上或线下),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