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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撕吞法律文书,拘留!
  发布时间:2023-03-22 11:05:58 打印 字号: | |

3月21日,瑞丽法院依法对一名拒不配合执行,当场撕毁并吞食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处罚。



案情概况

今年3月,瑞丽法院受理中国银行瑞丽支行申请执行陈某银行卡纠纷一案,瑞丽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制作了执行笔录并完成签收。3月21日,被执行人陈某来到瑞丽法院执行局,要求再次确认送达的法律文书及其本人所签名的送达回证是否有误。在确认过程中,陈某趁法官不注意,当场抢过法律文书撕毁和吞食,情绪激动,对承诺和认可执行标的和相关事项反悔,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陈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当场撕毁并吞食法律文书,藐视法律尊严,公然挑战法律权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瑞丽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守法光荣,失信可耻,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对妨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