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随着法槌声敲响,现场气氛庄严肃静,从千里之外逮捕归案的周某某低下了头。
近日,瑞丽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6年10月20日,瑞丽市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周某某偿还白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然而,周某某并未在约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白某某便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瑞丽市法院依法向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书,责令周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后查明,周某某不仅没有如实申报自己名下财产,还在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将其名下的房产恶意转让给他人,并将转让款挪作他用,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白某某遂向瑞丽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3年6月8日受理。
2023年10月25日,因周某某躲避法院诉讼工作的开展,恶意逃避债务,瑞丽市法院依法决定对周某某进行逮捕。10月30日,瑞丽市公安机关远赴千里之外的福建省对周某某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闻讯后,于11月13日为其缴清了剩余的执行款。
经瑞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按法院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私自转让房产并将转让所得款挪作他用,在执行阶段拒不执行法院依据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恶意逃避债务,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白某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会触及刑事犯罪。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也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