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
为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有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依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现敦促当事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公告如下:
一、凡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凡在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均应自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全部财产,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依法履行义务。
三、凡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限制或禁止其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时,会依法受到相应限制和惩戒,在办理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方面也会依法受到限制。
五、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六、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七、在执行期间主动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
八、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0692-4118667
0692-4145157
0692-4991577
18288117113
瑞丽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