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7月16日上午,随着一记沉重的法槌声敲响,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瑞丽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畹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德宏州公路局、瑞丽市税务局、瑞丽市政务管理局等单位的100余名党员干部现场旁听庭审,“面对面”以案释法、“零距离”警示教育。
庭审回顾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姜某某在担任德宏州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庭审中,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定罪量刑问题,展开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环环相扣的庭审程序,清晰再现了被告人是如何一步步突破底线、触碰红线,最终坠入犯罪深渊。
警示教育
庭审结束后,旁听干部表示,此次“零距离”感受一名公职人员在利益诱惑中逐步走向犯罪深渊的全过程,切实认识到违法违纪带来的惨痛教训,实实在在接受了一场“沉浸式”警示教育课,令人感到强烈的震撼和深刻的警醒,真正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个人、家庭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一起案例就是一次普法,一场庭审就是一堂法治课。瑞丽法院将在立足审判职能的同时,持续推动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最直观的方式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